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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式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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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非婚同居买房纠纷 非婚同居引起子女抚养纠纷 法院该受理吗?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8日 来源:太原婚姻家庭咨询律师
[导读]:  马式稳律师,太原婚姻家庭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马式稳律师,太原婚姻家庭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解决非婚同居买房纠纷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40多岁的曾先生爱上了比自己小20岁的肖小姐,两人同居多年,曾先生出资在太原买房准备结婚,还把房子登记在肖小姐母亲罗女士的名下。孰料,买房不到半年,两人就闹分手了,然后问题来了,房子怎么办这是同居男女房产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


  男方买房登记在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太原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东北小伙李某和太原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02年,李某在水围村买了一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李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各占50%份额,而房子一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来两人分手,李某一纸诉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了她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非婚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法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太原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杨震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非婚同居引起子女抚养纠纷 法院该受理吗?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我国采取登记式婚姻,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那么,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发生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是否受理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与李某于1997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便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了,并且于1999年生育一子。然而,两人一起生活后,却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直至2007年两人正式分手并且解除了同居关系。两个人的孩子便由李某的父母照看,随后张某与李某都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张某也渐渐忽视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李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或孩子由张某监护抚养。


  ;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任王某某接案后,详细了解了张某和李某的情况,并向双方讲解了同居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最终协商双方的孩子由李某监护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对此,王某某提醒大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我国采取登记式婚姻,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如果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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